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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  2010/3/31  点击人气 5973 条
各市财政局、教育局,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为贯彻落实全省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加强职业院校基础能力建设,加快培养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紧缺技能型人才,省财政设立省级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建设一批资源共享,集教学、职业技能鉴定和技术服务为一体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省级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级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加强职业院校基础能力建设,加快培养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紧缺技能型人才,省财政设立省级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重点建设一批资源共享,集教学、职业技能鉴定和技术服务为一体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以下简称“实训基地”)。为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的意见》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教育实训基地是指为提高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以下简称“职业院校”)学生实践和动手能力,由职业院校单独举办或与企业等联办的实验实习场所。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负责筹集,主要来源为:
1.中央财政补助的实训基地建设资金;
2.省财政安排的实训基地建设资金;
3.其他可用于实训基地建设的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统筹安排,优先选择、重点支持以下职业院校的实训基地建设:
1.办学方向正确、能以就业为导向、培养社会紧缺的技能型人才、毕业生就业率高的国家级、省级示范性职业院校;
2.在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推进学校管理体制和用人机制、加强校企合作、实现资源共享等方面有所突破和创新的职业院校;
3.在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职业院校;
4.服务于全省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比较紧密、专业设置富有特色、专业建设基础较好的职业院校。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专业领域的实训基地建设:数控技术应用、汽车维修技术、计算机应用与软件技术、电工电子与自动化、建筑技术、纺织服装、医药、现代化工、现代农业、现代物流、商贸服务等。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用于职业院校实训基地建设所需购置的设备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改造。
    第七条 市、县财政、教育部门及职业院校应按照“统筹规划、资源共享、体现特色、注重效益”的原则,科学规划实训基地的建设,切实加大投入,在申请专项资金的同时,积极筹措其他资金与专项资金配套投入,形成合力,提高效益。
    第八条 职业院校申请专项资金,须填写《江苏省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附件1),并按规定程序于每年12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将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批。
    第九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对职业院校申报的项目及预算进行论证和审核。省教育厅负责项目立项论证,省财政厅负责项目预算审核。在论证审核的基础上,结合职业院校上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等情况,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于6月底前向项目学校批复项目并下达专项资金预算。
    第十条 市县教育、财政部门、项目学校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和预算,落实在项目申请书中承诺的配套资金,及时组织实施项目。项目原则上应在批复后的6个月内完工。项目支出预算一般不得调整。因特殊情况,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变更、中止或撤销等,必须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批准。
    第十一条 实训基地建设所需设备要采用公开招标等方式实行政府采购。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用省集中招标或学校单独招标的方式进行。中央财政扶持的实训基地设备采购方式按财政部、教育部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学校应强化专项资金的核算和使用管理,设立专门账簿,分项目进行单独核算,按预算使用专项资金,确保专款专用。无特殊情况,专项资金须在当年年内全部用完。如确因特殊情况项目当年未完成,专项资金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但必须在第二年年内全部用完。专项资金的支付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项目建成后,项目学校要及时将项目资产记入学校固定资产账,加强管理,合理使用,认真维护。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考评制度。项目建成后,项目学校应对项目绩效情况进行评估,并撰写绩效报告(附件2)分别报送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在项目学校自评的基础上,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绩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确定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项目和预算的重要依据。对分年度实施项目,应于当年年底,提交项目实施情况中期报告。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奖惩制度。
对严格按照本办法规范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考评优秀等次的项目学校,在安排相关专项资金时对项目学校及所属的地区申报项目优先考虑并予以倾斜。
对不按规定管理使用专项资金,挤占、挪用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考评为不合格的项目学校,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责令整改,限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对组织管理不当、确实无法按计划建成项目的职业院校,由省财政通过预算扣回已拨的专项资金。
对专项资金管理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省级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
          2. 省级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绩效报告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教育厅
                                                                                                                                                                         二OO六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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